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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3-12-27

案件名称

杜国仁、刘志本及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国仁,刘志本,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国仁。委托代理人:由莉雅,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春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志本。一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崔福全。再审申请人杜国仁、刘志本及一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国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蓉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