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晓灵、刘昌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晓灵,刘昌钟,陈少昌,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陈煜华,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汉奇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程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山,陈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保字第317号申请人何晓灵,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350124197208070162。申请人刘昌钟,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陈少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昌。被申请人陈煜华,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廉村下角路**号,身份证号:3502041974********。被申请陈小川,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廉村新村路*号。被申请人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徐仁梅。被申请人上海汉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77号2201-2204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川。被申请人上海凯程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177号2301-2204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被申请人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翔凤小区6幢三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山。被申请人陈小山,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陈少丹,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晓灵、刘昌钟与被申请人陈少昌、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陈煜华、陈小川、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汉奇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程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山、陈少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榕民初字第326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少昌、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陈煜华、陈小川、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汉奇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程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山、陈少丹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不超过4773万元,保全被申请人陈煜华、陈小川财产价值不超过356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少昌、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陈煜华、陈小川、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汉奇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凯程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小山、陈少丹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不超过4773万元,保全被申请人陈煜华、陈小川财产价值不超过356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三年××月××日书 记 员 郑 杰PAGE(2013)榕民保字第号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