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55号原告缪某。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