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033号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世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昕珩,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 平代理审判员 赵黎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芳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稿院(庭)长签发:庭长核稿:审判长核稿:拟稿人: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字号:(2013)庐民一初字第01033号发送机关:全文字数: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世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与金牛路交口拓佳欢乐广场内1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昕珩,董��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拓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巩平代理审判员赵黎明人民陪审员贾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