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谭玉礼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礼,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孙良田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谭玉礼,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邓智强,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系原告谭玉礼女婿。特别授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不详。第三人孙良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礼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孙良田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礼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谭玉礼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