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小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