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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小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