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房秀丽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泉河园二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杜海,经理。被执行人房秀丽,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32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房秀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25元。被执行人房秀丽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秀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五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秀丽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秀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秀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