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诉被告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张某某,男,原告张某,女,被告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余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张某诉被告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佳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