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王力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衡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男,现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号。被告王力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以双方就租赁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衡水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