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石得中诉被告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得中,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石得中,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君子路北段路东。机构代码证代码:69313939-7。被告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忠瑞,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得中诉被告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单县蔡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山东皓宇服装有限公司已支付所述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4元,减半收取6032元,保全费4652元由原告石得中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朱经文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