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亮与朱守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亮,朱守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宋亮,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殿辉。(系原告之父)被告:朱守春,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宋亮诉被告朱守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亮的委托代理人宋殿辉,被告朱守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日,原告和同事一起下乡去送货(不是原告开车),原告坐的车为避让一辆倒车的三轮车也向后倒车,碰到了被告之子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以其子被原告货车撞倒为名,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眼部、胸部等部位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利辛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回当地诊所治疗,花费医药费3850.3元,并产生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受到了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对原告经济损失拒绝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9754.5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利辛县公安局利公(汝)决字(2013)第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三、原告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证明原告被打住院治疗情况及花费。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无缘无故打原告,是因为被告发现其子在车下躺着,又看到原告开车从车上下来,被告就认为原告是司机,就去拉他,打了他一下。被告之子受伤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好,等处理好了才能给原告付药费。被告就其抗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仅以其不是无缘无故打原告以及其子受伤的事情没处理好为由,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医药费,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月7日10时45分,在利辛县汝集镇七营村路桥庄,朱守春认为其子被宋亮驾驶的货车撞倒,而对宋亮进行殴打。宋亮被打受伤后在利辛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部外伤,住院2天,花费医药费1610.3元,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后眼科复诊。2、门诊随访。”朱守春因殴打他人而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其所称不是无故打原告,以及其子受伤事情还没有处理好,不能作为殴打他人和拒绝赔偿的理由,其违法行为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进行处罚,同时,对原告因受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告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标准,经核定,医药费为1610.3元;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标准计算,为1778.56元[55.58元/天×(2+30)天];护理费,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元175.6(87.8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20元/天×2天);营养费40元(20元/天×2天),以上各项合计为3644.46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9754.5元,对超额部分不以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守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宋亮各项损失3646.46元;二、驳回原告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守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敏杰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