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兴丰与贾宁工程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丰,贾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宁,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兴丰与贾宁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贾宁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