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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曲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0日生长子郑某某,2009年11月19日生次女郑某某。自生女儿后被告经常对我进行殴打,后经村干部说和,但被告仍旧如此。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每人扶养一个,被告负担抚育费,共同债务8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0日生男孩郑某某,2009年11月19日生女孩郑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相关书面证据。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三年之久,并生育二个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原、被告双方均应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认真分析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查找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冷静处理矛盾,不宜草率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摒弃前嫌,消除裂痕,重建美好和谐家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照博审 判 员  王玉敬人民陪审员  杨志社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