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马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晏荣、刘爽、刘星宇诉刘虎、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荣,刘爽,刘星宇,刘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晏荣。原告刘爽。原告刘星宇。法定监护人晏荣(系刘星宇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惠玲。被告刘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增顺。委托代理人张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晏荣、刘爽、刘星宇诉被告刘虎、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荣、刘爽、刘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5元,由原告晏荣、刘爽、刘星宇负担。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