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冯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冯玉芳被执行人冯志成执行人 李爱帮被执行人王素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行人冯玉芳、冯志成、李爱帮、王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补偿李爱帮经营的爱帮渔场各项补偿费合计993341.12元。被执行人李爱帮自愿将该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爱帮在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补偿李爱帮经营的爱帮渔场补偿费686351.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