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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秀英与刘怀荣、魏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英,刘怀荣,魏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黄秀英。委托代理人秦财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怀荣。被告魏定珍。原告黄秀英诉被告刘怀荣、魏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财福,被告魏定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怀荣下落不明,经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英诉称,被告刘怀荣于2011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两笔借款分别约定于当年9月、10月归还,共计1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怀荣拒不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债务应为二被告之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刘怀荣未答辩。被告魏定珍辩称,被告魏定珍并不认识原告,魏定珍与刘怀荣已于2011年1月21日离婚,本债务与魏定珍无关,魏定珍不会承担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怀荣向原告借款4万元,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和8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第一次刘怀荣承诺用两个月归还,第二次刘怀荣又承诺于2011年9月份归还,但到期后刘怀荣未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刘怀荣于2011年9月3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承诺于2011年10月底归还,到期后刘怀荣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1万元。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月21日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三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原告黄秀英与被告魏定珍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刘怀荣向原告借款11万元,却未按期归还,被告刘怀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怀荣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已于2011年1月21日离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魏定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怀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英偿还借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秀英对被告魏定珍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怀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刘怀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华茂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