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邢义祥与邢继峰、邢新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义祥,邢继峰,邢新阔,邢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邢义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希光,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继峰,农民。被告:邢新阔,教师。被告:邢记兵,农民。本院在审受理原告邢义祥与被告邢继峰、邢新阔、邢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义祥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邢义祥负担。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