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世平与郑州市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世平,郑州市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谢世平,1975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谢世平与郑州市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