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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唐山东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东旭商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东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保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唐山东旭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未全部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未全部送达双方当事人,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他字第13-1号复函》,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东旭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俭审判员  王 楠审判员  齐广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