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贺XX,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被告王XX,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贺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XX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瑞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