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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孙皓、孙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东,孙皓、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东被执行人孙皓、孙娜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皓、孙娜继承的孙惠祥名下位于铁山路华联家属院1-1-4-2号房产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