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孙皓、孙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东,孙皓、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东被执行人孙皓、孙娜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皓、孙娜继承的孙惠祥名下位于铁山路华联家属院1-1-4-2号房产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