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权孙某某,晁代兰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孙正权孙某某,男,1961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1********,汉族,农民,住新沂市温馨家园14号楼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薛霏,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代兰晁某某,女,196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66********,汉族,下岗工人,住新沂市温馨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晁祥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正权孙某某与被告晁代兰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权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霏,被告晁代兰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祥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权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夫妻之间经常争吵。自2008年开始,被告一直在其女儿家住,双方一直分居。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晁代兰晁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原告一直在北京打工,被告也在北京帮女儿带小孩,双方也经常在一起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正权孙某某曾有三次婚史,被告晁代兰晁某某原配偶因病去世。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自2008年开始,因被告晁代兰晁某某女儿结婚生育,被告前往照顾,导致对原告照顾减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2年12月27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本院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3)新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才能准予离婚。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原、被告双方无根本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正权孙某某与被告晁代兰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正权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