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沈加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沈加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0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嘉华,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沈加贤,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沈加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芷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