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荣宝与陈雁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宝,陈雁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陈荣宝,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雁群,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荣宝诉陈雁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陈荣宝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荣宝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陈荣宝承担。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