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四标段项目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四标段项目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善坤,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四标段项目部负责人杨屹,项目经理。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四标段项目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