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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关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dotx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荔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两宜镇,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刑满释放。2012年8月2日被蒲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招摇撞骗刑事拘留,2012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6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3)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雷某某身着税务制式服装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干部,先后窜至大荔县、蒲城县、临渭区对个体营业户周丽荷、单德正、王贞花等17人以征收营业税为名,骗取现金共计421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雷某某量刑时请考虑:被告人雷某某是累犯,且作案次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坏,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雷某某骑摩托车身着税务人员制服窜至大荔县羌白镇、下寨镇、官池镇,蒲城县陈庄镇、龙阳镇、党睦镇,临渭区故市镇、交斜镇税务所辖区冒充税务征收人员先后对个体营业户周丽荷、单德正、王贞花等17人征收营业税,共计421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大荔县地方税务局羌白税务所同志在下乡征税期间,接到纳税人举报,有人冒充税务人员上门征税,遂向羌白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及让受害者辨认照片,最终将两宜镇雷某某在其家中抓获。2、辨认笔录,被害人单德正、周丽荷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照片中辨认被告人为9号。3、大荔县国家税务局证明,雷某某非他局的工作人员。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雷某某对现场的指认,并拍有照片。5、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渭中法刑一终字第119号,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6、释放证明,被告人雷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释放。7、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雷某某出生于1954年1月21日。8、被害人陈述,史麦亚(男,住大荔县羌白镇南王阁村北组)于2012年9月7日陈述,他在村口路边开的超市,2012年5月14日一个穿着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身高约1.80米,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说他是税务所的,来征收营业税,他就交了80元,中年男子开了票据后骑车离开。卢忠孝(男,住大荔县官池镇北阳村四组)于2012年9月13日陈述,7月的一天,他店里来了一个50多岁的中年男子,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身高1.75米左右,穿税务人员制服,说他是官池税务所的,他给他交了120元,并开了票。王贞花(女,住大荔县羌白镇姚寨村)于2012年9月13日陈述,她在村里开着一个商店,三月份有一个中年男子大约50岁左右,身高1.80米,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身穿税务人员制服,说自己是羌白税务所的,来收营业税,她交了三百元,并开有票据。李根忙(男,住大荔县羌白镇南德村二组)于2012年9月7日陈述,7月份的一天,一个年龄大约50岁左右,身高1.75米,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身穿税务人员制服的中年男子,说他是羌白税务所的,来收营业税,他便交了300元,给开了一张票。焦卫卫(男,住大荔县羌白镇白村四组)于2012年9月13日陈述,他在布头村108国道旁边开了一间摩托车修理部,今年四月的一天,一个年龄大约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身高1.75米,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身穿税务人员制服,声称自己是羌白税务所的来收营业税,他便交了100元,还开了票据。郑存江(男,住大荔县下寨镇郑家村二组)于2012年9月7日陈述,他在村里开了一商店,三月份的一天,一个年龄大约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身高1.75米,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身穿税务人员制服的人来收营业税,他交了180元,并开了票据。单德正(男,住大荔县羌白镇南寺村六组)于2012年6月6日陈述,三月份的一天,一个身穿税务人员衣服的人,来商店收税,他交了230元。周丽芳(女,住大荔县羌白镇羌白街)于2012年7月6日陈述,她开的服装店,当日中午,一个身穿税务人员衣服的人50岁许,体型偏胖,身高1.75米,来商店让她交税,她便交了1440元,开了发票。他走后,她问邻居见过收税的税务人员否,大家都说没见过,她又到税务所问,所长说不是他们单位的,并了警。权金柱(男,住临渭区来华村权家组)于2012年8月14日陈述,2012年7月28日下午,有一个身穿税务制服的男子来收税,他交了120元,开了张收据就走了。蔡永祥(男,住临渭区交斜镇秋风村五组)于2012年8月13日陈述,2012年7月下旬,来了一个穿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来收税,他交了150元,开了票就走了。张养忠(男,住临渭区故市镇鲮鲤曹村五组)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商店,2012年7月29日,一个穿着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来收税,他便交了100元送了一盒价值10元的云烟,人家开了票就走了。左建新(男,住临渭区故市镇鲮鲤曹村五组)于2012年8月12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一个百货商店,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一个穿着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来收税,他交了100元,开了票人就走了。张智业(男,住蒲城县党睦镇沙坡头村)于2012年12月26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冰冰”超市,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一个穿着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来收税,便交了360元,开了票据人就走了。王云侠(女,住蒲城县党睦镇董楼村二组)于2012年12月26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小超市,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一个大约50岁的中年男子穿着税务制服来收税,便交了260元,开了票据人就走了。汪林博(男,住蒲城县陈庄三永村六组)于2012年12月26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小超市,2012年8月1日中午,一个大约50岁的中年男子穿着税务制服来收税,他交了260元,开了票就走了,自己感觉不对劲,便问税务所有无此人,税务所没有,他就骑车去追,最后在村里另一家商店内将人找见,并报了警。宋战军(男,住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五组)于2012年12月26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一个小商店,2012年8月1日一个大约50岁的中年男子穿着税务制服来收税,他交了120元,开了票据那人骑着红色弯梁摩托就走了。史成才(男,住蒲城县龙池镇晋城村三组)于2012年12月25日陈述,他在村里开着一家商店,2012年7月底的一天,一个大约50岁左右穿着税务制服的中年男子来收税,他交了100元,开了票骑车就走了。9、被告人供述,2012年9月5日、9月6日供述,他以前在两宜税务所干过两年的临时工,对税务上的业务很熟,不干税务后制服也没有交,这几年生活上有些紧,就想利用假身份骗些钱,今年3月份,他在县城打电话联系了办假证的,花了500元办了假发票和税务收据专用章,想着到乡下各乡镇的村上门面收些钱,他穿上税务人员的制服,骑着红色弯梁摩托车到南边机关乡镇去转,一共在大荔县、蒲城县、临渭区收得税款421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证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雷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招摇撞骗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荔英审 判 员  刘政文代理审判员  董文吉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青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