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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33年6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缴纳执行标的款20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淳代理审判员  徐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