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娜与青岛世正胶合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娜,青岛世正胶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董娜。被执行人青岛世正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孔雀河二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娜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正胶合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237号裁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