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省宁津县天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省宁津县天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208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德九住所地:宁津县被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天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洼刘。法定代表人盖明东。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天使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天使家具有限公司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帐户,账号为914100000018600600128,股金140万元,及分红账户,帐户91×××8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2013年3月30号-2013年9月30号),冻结期间,停止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