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庆,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及代理人杜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了解不深,婚后感情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双方感情、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对原告多次以暴力相威胁甚至使用暴力,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协调,任无任何效果,因感情不和双方已经分居二年以上。原告与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今年大年三十,原告说我要杀她完全是不真实的,对原告的诉讼理由,除结婚日期是正确的,其他完全不真实,原、结婚前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良好,二被告一直在供房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以不是事实,2012年7至8月,原告到被告处耍两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金玉于2009年1月13日与被告周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3月10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8号购买商品房一套,民间约120.29平方米,被告因在深圳快递公司上班于原告分居两地,近一年多回到南充快递公司上班,2013年2月9日夫妻双方因借条琐事发生纠纷,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安汉派出所出警调解处理,上述事实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夫妻分居两地,交流较少,加之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淡化,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琐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骏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