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张丛文民间借贷拍卖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张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海鹏,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丛文,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案在诉讼期间,于2010年4月28日以(2010)开民一初字第3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丛文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金东世纪6号楼内1702号房产(建筑面积为92.41平方米,预售349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又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开执字第280-1号执行裁定书续封了上述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张丛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借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5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丛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丛文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金东世纪6号楼内1702号房产(建筑面积为92.41平方米,预售349号)一套,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涛审 判 员 孙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