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姜永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东,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姜永东。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东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姜永东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仲裁字(2011)第3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