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肖庆与周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肖庆,周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刘肖庆被执行人周继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肖庆与被执行人周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继文向原告刘肖庆归还借款4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25%计算(被告周继文已付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周继文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继文与申请执行人刘肖庆于2013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继文于2013年3月26日归还现金10000元,下余款项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肖庆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继文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肖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惠 志 坚审判员 何 军 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