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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向锋与被执行人韦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锋,韦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2号申请人黄向锋,男,壮族。被申请人韦学勤,男,壮族。申请执行人黄向锋与被执行人韦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平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2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