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启风诉被告曾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平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钟启风,女,汉族,1962年2月日生。被告曾凡云,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启风诉被告曾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启风,被告曾凡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秀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曾凡军、曾凡英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启风诉称:2010年8月底,因羊山新区建设需要,我家位于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千禧村十三组的527平方米房屋被安排全部拆除返迁,按羊山新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的规定可返迁同等面积的房屋,但每平方米需补房款550元。2010年8月在办理返迁手续时,被告曾凡云因没有住房,就找到我,想从我的返迁房屋中购买一套。后经协商,我同意将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130平方米)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她,房屋差价款每平方550元,由曾凡云自己承担,因曾凡云是我孩子的亲姑姑,双方就没有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2011年5月17日,被告和我一块到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预交5万元房屋差价款。但被告欠我12万元购房款一分未付,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托,现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2010年8月达成的口头协议,被告返还我的返迁房屋。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凡云辩称:钟启风起诉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严重不符。一、答辩人与钟启风从来没有任何口头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买卖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房屋(以下称新房)的事实。本案的真实情况是:钟启风是答辩人亲嫂,至今与我哥曾凡兵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底、2007年初,钟启风与我哥曾凡兵居住的位于千禧村十三组的房屋要拆迁,周围邻居为以后拆迁能多补偿房屋,都纷纷对房子进行加盖,我哥曾凡兵与钟启风也想加盖,但苦于没钱,于是就找到我,让我拿钱与他们一起将她家的旧房进行加盖,以后拆迁补偿的房屋就给我一套户头。这样我就筹集了四万元钱,辛辛苦苦,与钟启风及我哥一起将他们的房屋由原来的一层平房加盖成三层,院子里的空余地方均加盖了简易房,房屋面积由原来不足100㎡,加盖至500多㎡。加盖房屋主要是将来能得到更多的补偿,所以房屋构造比较简单,造价总共就5万多元钱。房子盖完后,到2010年8月就开始拆迁补偿,拆除的旧房共补偿四套房屋。依原来的约定,旧房有我一套房屋的份额,这样拆迁安置部门在拆迁、补偿房屋时,就对我下��了一系列拆迁安置房屋手续,包括“房屋拆除验收证明”、“拆迁安置秩序单”、“王家湾安置小区选房通知”,这些都是对我下达的,且我又依照安置办的要求交纳5万元安置房屋差价款。所以说王家湾安置小区的新房是答辩人与钟启风共建的旧房补偿而来,并不是钟启风所说以12万元价格卖给我,钟启风诉称的事实完全虚假。二、钟启风与答辩人口头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实际上是已被拆迁的旧房,不是王家湾安置小区分配的新房,新房是答辩人出资筹建购买旧房补偿而来。钟启风被拆迁的旧房原本不足100㎡,加盖后被拆迁的旧房面积达527㎡,增加的400余平方米大部分都是答辩人拿钱筹建,当时加盖房屋总价才5万多元,而答辩人就拿了4万元,按我们约定,答辩人出资与钟启风共建房屋,有我一套补偿房屋的户头。后来拆迁部门给我下达的一系列拆迁房屋补偿手���,可以证明我们双方旧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被拆迁的房屋中有答辩人享有的约定份额。假如被拆迁的房屋没有我的份额的话,答辩人凭什么是拆迁户,拆迁安置部门为什么给我下达专属拆迁户所有的“房屋拆除验收证明”,又为什么让答辩人去选房排号,并让答辩人交纳5万元房屋差价款;假如钟启风卖给我的是新房而不是旧房,那么这一系列手续的被下达人就应是钟启风而不是答辩人。故旧房有我的份额,钟启风卖给答辩人的是旧房,而不是新房,新房是我购买旧屋补偿而来。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完全是编造出来的虚假事实,混淆了我们之间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答辩人与钟启风之间口头协议买卖的是我们共建的已被拆除的旧房。该旧房屋答辩人购买的价格是4万元,该买卖协议早已履行完毕。王家湾小区安置新房是答辩人购买的旧房补偿而来。故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钟启风与曾凡兵原系夫妻关系,婚生长女取名曾祥慧。曾凡兵与曾凡云是兄妹关系。2007年3月1日,钟启风与曾凡兵在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第2条:……家房屋归女方所有,现有欠款肆仟元有男方偿还。自行解决,其他无任何纠纷。2010年7月,因羊山新区建设,钟启风房屋需拆迁。曾凡兵在外打工,曾祥慧打电话让曾凡兵回来帮忙,因旧房扩盖,资金不够,曾凡兵找其妹妹曾凡云借2万元。曾凡云在钟启风旧房扩盖过程中,也参加了一些劳动。根据羊山新区安置政策,经羊山新区安置小区指挥部房屋验收小组验收认定,钟启风房屋拆迁面积为527平方米,可返迁四套房屋,每套房屋每平方米拆迁户需补房价款550元。曾凡云没有住房,2010年8月问曾凡兵能否卖给她一套返迁房?��凡兵和钟启风商议,低于市场价12万元卖给曾凡云一套,钟启风同意了。曾凡云和钟启风口头协商同意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为避免变更手续麻烦,钟启风就在家庭返迁成员中报上曾凡云的名字。羊山新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随后给曾凡云出具了房屋拆除验收证明、返迁安置秩序单、王家湾安置小区选房通知。钟启风、曾凡云共同选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130平方米)为钟启风卖给曾凡云的房屋。2011年5月17日曾凡云交羊山新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补房款50000元,此后再未交款,也未按约定支付购钟启风房款12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钟启风诉至本院。另查明:钟启风的返迁房均未办理产权证书。钟启风卖给曾凡云的房屋截止目前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该房位于羊山新区,属信阳市。本院认为:曾凡云辩称为钟启风旧房加盖投资4万元,购买钟启风旧房,后因旧房拆迁经有关部门验收,分得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新房一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原是钟启风的拆迁安置房。该房位于信阳市,如有买卖等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钟启风在该房没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与曾凡云协商,将该房以120000元价格转让给曾凡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的规定,属无效协议。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钟启风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2010年8月达成的口头协议,因该协议无效,故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协议无效,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曾凡云将王家湾安置小区6号楼106室房屋一套返还给原告钟启风。被告曾凡云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钟启风返还被告曾凡云已交的购房款50000元,并自2011年5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曾凡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祥斌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胡国铭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