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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镇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正与被告刘勇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正,刘勇鑫,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镇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郝桂正被告刘勇鑫被告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正与被告刘勇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桂正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郝桂正与被告刘勇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郝桂正负担。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存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