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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210号原告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海峰公寓1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士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勋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园林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依法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昆山市金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启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