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草率结婚,年龄差距过大,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抚养孩子,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称辩: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7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过门同居生活,同年12月20日生一女孩朱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虽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