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公司与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9号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靖渊。委托代理人秦军璋。被告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庆阳岐黄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景彦龙陪审员 刘世聪陪审员 秦新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