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从源,张彦娥,胡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胡从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彦娥,女,汉族,农民。系胡从源之妻。申请人胡某甲,男,汉族。系胡从源之孙。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胡晋康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赔偿款69182.76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9182.76元。至此,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陈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员赵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