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汤某。被告:安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冯立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