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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504号申请人李XX,男。被执行人张X,女。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李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4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表示该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