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培楼与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楼,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陈培楼。被告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华南大街165号。被告艾会训,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培楼诉被告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培楼以与被告方庭外协商无果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与法无违,可与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培楼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郭 伟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