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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培楼与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楼,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陈培楼。被告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华南大街165号。被告艾会训,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培楼诉被告衡水金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会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培楼以与被告方庭外协商无果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与法无违,可与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培楼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郭 伟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