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指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董西振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西振,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指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董西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纯义,经理。申请执行人董西振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的(2007)临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11月8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20日指定由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董西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董西振申请本院终结对(2007)临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一初字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怀进审 判 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