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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小伟与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伟,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伟。委托代理人:潘建明、张立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营业部。负责人:顾碧庆。委托代理人:魏妍。委托代理人:王笑春。上诉人陈小伟因与被上诉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伟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小伟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小伟减半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审 判 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