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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贾宝军与被申请人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宝军,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贾宝军,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杨振祥,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谷雅峰,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厂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贾宝军因与被申请人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2)遵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宝军申请再审称:一、2011年4月初,我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2011年6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方无过错。我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委员会包庇对方驳回了我的申请。在原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印有“日强公司”的工作服、刘建军、赵宏章的书面证言。二、河北日强集团平泉运输有限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我所驾驶的车辆是日强铁选厂所有并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的。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人是日强铁选厂而非该运输公司。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于爱国在没有得到申请再审人授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赔偿款也到了日强铁选厂的账户上,而于爱国一直是日强铁选厂的职工。四、劳动争议案件国家规定为每件10元,而原审法院却收了申请再审人400元,明显违法。本院认为,一、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工作服印有“日强集团”,刘建军、赵宏章二人在原审中并未出庭。贾宝军主张其与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二、关于于爱国是否违法代理问题,发生在贾宝军与寇西涛交通事故案件中,非本案审查范围。三、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属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原审诉讼费收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贾宝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宝军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