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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中联红星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联红星电瓷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河南省中联红星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280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俊杰,公司区域经销经理。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青年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巨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飞,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申朝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君、人民陪审员邓广志参加合议。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中联红星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红星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俊杰,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铝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联红星公司诉称:2007年4月,被告招标一批避雷器产品,原告中标后,于2007年4月25日和6月28日与被告签订两份避雷器买卖合同,至2008年1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价值424200元,截止到2011年3月,被告共支付货款283363.66元,下欠货款140836.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836.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中联红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双方往来款项一览表,证明被告付款时间及欠款余额。2、工业品买卖合同2份,证明双方买卖关系。3、发票4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产品及价值。4、银行承兑汇票3份,原告收据4份,证明被告付货款的事实。5、被告于2011年3月3日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丰源铝电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被告丰源铝电公司未提交证据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5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原告单方统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3、4、5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法庭予以核实,证据4,证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在2008年,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5,只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付30000元(含贴息),但不能证明具体的付款时间。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责令原告提交证据原件。3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2、3、5的原件。经核查,与原告当庭提交的复印件相符。证据1虽然是原告单方统计,证据4为复印件,但该两份证据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交的5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4月和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避雷器材,约定货到付款30%,余款一年内付清。至2008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4242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3363.66元,下欠货款140836.34元未付,2011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付给原告最后一次的30000元货款中含4.8%贴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所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案证据,虽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由于被告是向原告陆续支付货款,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2011年3月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原告30000元货款,到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省中联红星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0836.3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予交上诉费,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足额预交上诉费,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