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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248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宇,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韦宇。被告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钦州市××招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宇诉被告钦州市港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庭外主持调解,原告韦宇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韦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