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11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高富国与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富国;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11民初2699号原告:高富国,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琴,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绍苗,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房开),住所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69号(周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饶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富国诉被告一鸣房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富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琴、韦绍苗,被告一鸣房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富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5634元(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按已付车位款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鸣宽城国际小区车位一个。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初始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一鸣房开公司辩称,第一,被告逾期交付办理车位产权相关文书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对原告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法院予以调低;第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部分诉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将已过诉讼时效的违约金予以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购房人 高富国 出卖人 一鸣房开 签订合同时间 2013年3月 30日 房屋坐落 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开发大道69号一鸣宽城国际 第3-6栋负 2层254号房 合同房屋总价 60000元 初始登记期限 2016年6月30日 约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转移登记:“(一)出卖人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通知办证情况 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在《贵阳晚报》上刊登了“关于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通知”的公告,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3-13号楼购车位的业主,在2017年5月11日至6月12日期间携相关材料到被告处换领办理车位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书后自行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 实付房款 60000元 办证情况 原告已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高富国逾期交付办理车位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1008元;二、驳回原告高富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富国负担25元,被告贵州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珏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