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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施小兰与蔡绍银,周秀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蔡某某,周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107��原告施某某,女,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街道某村。委托代理杨某某,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某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某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新月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平平 关注公众号“”